在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男子宗某與父母擅自拆解電池,并將廢液直接排到地上,造成環(huán)境污染。6月8日,萬柏林區(qū)法院發(fā)布了這起環(huán)境資源典型案例,宗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還被判令賠償公私財產損失。2017年8月以來,被告人宗某從清徐縣以及忻州電動車市場等地,收購廢舊電瓶105余噸,其中含鉛酸液約23噸,干電池約80余噸。隨后,宗某在未取得危險廢舊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安排父母宗某某、鄭某某(另案處理)在其租用的萬柏林區(qū)寨溝舊村廠房內,擅自拆解鉛酸蓄電池20余噸,并通過暗管、滲坑方式將拆解的鉛酸蓄電池廢液直接排放到廠房外的土地上。經司法鑒定,宗某違法拆解廢鉛酸蓄電池排放電解液污染土地面積約759平方米,土方量約503立方米,造成的公私財產損失約為40余萬元。
萬柏林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宗某組織、籌劃、實施廢舊電瓶的收購和銷售,安排宗某某、鄭某某拆解電瓶,傾倒含有鉛、鎘等重金屬的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huán)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被告人宗某等人拆解電池造成環(huán)境污染,應當對拆解電池造成的危險廢物進行處置、對其拆解電池造成的土壤污染進行生態(tài)恢復,或連帶賠償相對應公私財產損失40余萬元。被告人宗某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罪行,可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宗某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同時,被告人宗某賠償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人萬柏林區(qū)檢察院經濟損失費4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