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市政府辦公室發(fā)布的《太原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qū)嵤┘殑t的通知》明確,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qū)ζ錂?quán)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
聽取意見可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diào)查、民意調(diào)查等多種方式。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通過網(wǎng)站、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縮短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時應說明。對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采納的,決策承辦單位應通過適當方式反饋并說明理由。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存在較大分歧的,可召開聽證會。聽證會應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聽證會舉行15日前,決策承辦單位應通過網(wǎng)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主要內(nèi)容以及參加人、旁聽人員、新聞媒體的名額、產(chǎn)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需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應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
聽證后,決策承辦單位應形成聽證報告,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jù)。聽證報告應包括召開聽證會的基本情況、聽證參加人的主要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和不予采納理由等內(nèi)容。決策承辦單位應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歸納整理、認真研究,對合理意見予以采納。社會各方面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進一步研究論證,完善決策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