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駕駛三輪車偷走一家企業(yè)廠區(qū)內(nèi)4塊井蓋,被警方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后改變案件定性,以涉嫌盜竊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12月29日,省檢察院發(fā)布消息,這起案件日前被評選為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涉窨井蓋刑事犯罪5起典型案例之一。
現(xiàn)年46歲的李某是我省長治市潞城區(qū)人。2019年12月初至12月中旬,李某先后4次駕駛農(nóng)用機動三輪車竄至長治市一家化工企業(yè)廠區(qū),盜竊廠區(qū)電修車間、儀表廠等附近路面的4塊雨水井蓋。今年2月,公安機關以李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李某移送長治市潞城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李某盜竊的井蓋在廠區(qū)內(nèi),所處道路不是廠區(qū)主干道,來往工人不多,車輛及電動車速度較慢,且雨水井較淺,盜竊該處井蓋雖會造成一定危險性,但危險程度不高,不能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隨即,檢察機關改變案件定性,以李某涉嫌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法院以李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據(jù)介紹,這起案件不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但李某多次行竊已達到盜竊罪追訴標準,檢察機關遂依法改變案件定性為盜竊罪,既從嚴懲治,又不人為拔高,確保了辦案效果,保障了司法辦案不枉不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