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販擺放在路邊的遮陽傘,遮陽又遮雨,然而大風吹過后,遮陽傘倒地斷裂,砸傷無辜路人。怪“風”還是怪人?責任到底該由誰承擔?8月13日,杏花嶺法院發(fā)布消息稱,該院馮建軍工作室成功調(diào)解了這樣一起侵權糾紛案件。
路人被砸傷
6月22日上午11時許,趙女士乘坐女兒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途經(jīng)我市柏楊樹北二條李師傅經(jīng)營的西瓜攤點時,躲閃不及,被擺放在西瓜攤旁邊的遮陽傘砸倒受傷。李師傅陪同趙女士前往醫(yī)院就診并辦理了住院手續(xù),經(jīng)醫(yī)生檢查,初步診斷趙女士為面部皮膚裂傷,隨后進行了清創(chuàng)縫合術。李師傅為趙女士支出醫(yī)療費10295元。
住院期間,趙女士向李師傅索要賠償,因為雙方對賠償數(shù)額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出院后,趙女士一紙訴狀將李師傅訴至杏花嶺法院,要求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及后續(xù)治療費,總計44048元。
案件被分流至馮建軍工作室進行訴前調(diào)解。調(diào)解中,趙女士訴稱,遮陽傘是李師傅擱置在自己占道經(jīng)營的西瓜攤前的,遮陽傘倒地斷裂時沒有任何預兆,無法避險,她臉部受傷造成瘢痕嚴重影響容貌,而且心理也產(chǎn)生了極大陰影,后期還需要進一步淡化瘢痕印記,僅治療費還需3萬元。趙女士認為,李師傅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李師傅則辯稱,西瓜攤旁放遮陽傘是為遮陽防雨,遮陽傘倒地斷裂是因當天刮大風所導致的,屬于不可抗力事件。李師傅認為,趙女士所受到的損失,他不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來調(diào)解
聽完雙方訴求,馮建軍法官并沒有急于評判誰對誰錯,而是溫和地釋法說理。馮建軍表示,民法典中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李師傅將遮陽傘擱置在自己經(jīng)營的西瓜攤前,未對遮陽傘加固,導致遮陽傘被風吹倒斷裂,砸傷了趙女士,未盡到對擱置物的安全管理責任,應當對趙女士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李師傅所稱,遮陽傘被風吹倒斷裂是不可抗力事件,馮建軍法官作出進一步解釋。他表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安荒鼙苊馇也荒芸朔笔侵府斒氯吮M管已經(jīng)盡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種事件的發(fā)生。李師傅如果事前對遮陽傘進行加固或者在大風天氣收起遮陽傘,便可以避免事故的發(fā)生,因此本案不屬于不可抗力的范疇。趙女士乘坐的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正常行駛,她無法預見到可能會被遮陽傘砸傷,因此在此次事故中,其不存在過錯。
經(jīng)過調(diào)解,最終,雙方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協(xié)議:1.李師傅一次性賠償趙女士12800元;2.雙方糾紛就此了結,再無其他爭議。
“小本買賣賺錢不易,卻賠了對方2萬多元錢,這半年等于我白干了。這次調(diào)解,給了我一次深刻的教訓,今后我一定樹立安全意識,這不僅為自己也是為他人?!崩顜煾瞪钣懈杏|地說。
此案調(diào)解結束后,馮建軍法官表示,希望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提高警惕,嚴格盡到安全防范義務,避免此類事故的再次發(fā)生。同時,他也提醒,騎電動自行車或乘坐電動自行車出行時,切記戴好頭盔,這樣當意外發(fā)生時,可以有效降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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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