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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制、發(fā)行盜版書籍,5名男子獲刑!

來源:三明中院 2020年01月07日 18:00

近日,永安法院公開宣判一起侵犯著作權罪案,五名被告人獲刑。

案情回顧

2016年至2019年1月期間,被告人莊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版權方授權的情況下,將福建省人民出版社出版并由福建省新華書店獨家經銷的《幼兒活動操作材料》正版書籍的電子掃描樣本,先后提供并委托給被告人王某朋、曾某偉,二被告人在明知將侵犯著作權的情況下,仍接受被告人莊某的委托并進行非法印刷,其中被告人曾某偉還進一步委托被告人黃某、施某賜等人進行書籍半成品的非法印刷。

據統(tǒng)計,被告人王某朋為被告人莊某共計非法印刷《幼兒活動操作材料》大、中、小上下冊書籍13.8萬套,經營數額共計110萬余元,非法獲利8.69萬元;被告人莊某后以每套17.5元至22元的低價將上述13.8萬套盜版書籍銷往三明、泉州等地的多家私立幼兒園,銷售金額共計240萬余元,非法獲利100萬余元;被告人曾某偉為被告人莊某共計制作《幼兒活動操作材料》大、中班下冊書籍8.178萬套,價值共計140余萬元,非法獲利5萬元;被告人黃某共計非法印刷《幼兒活動操作材料》半成品31.4萬張,非法獲利2萬元;被告人施某賜共計非法印刷《幼兒活動操作材料》半成品12萬張,非法獲利1萬元。

2019年1月16日,永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晉江市抓獲被告人莊某、曾某偉,并現場查扣《幼兒活動操作材料》大、中班下冊8.178萬套。經福建人民出版社和福建省版權局認定,從被告人莊某處查扣的書籍均為盜版。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施某賜、王某朋先后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

  

  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莊某、王某朋、曾某偉、施某賜、黃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作品,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莊某、王某朋、曾某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黃某、施某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莊某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朋、曾某偉、施某賜、黃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施某賜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主動繳納罰金,有較好的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永安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莊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朋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曾某偉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施某賜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扣押的盜版書籍及相關作案工具,由永安市公安局依法處理。依法凍結被告人莊某、曾某偉的銀行存款并繼續(xù)追繳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復制品數量在二千五百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第二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中的“復制發(fā)行”,包括復制、發(fā)行或者既復制又發(fā)行的行為。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發(fā)行”。非法出版、復制、發(fā)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第四條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jié),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責編:版權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