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免费无遮挡毛片一区_亚洲视频无码在线看_永久免费在线看黄片_99这里有精品视频视频

您當前的位置 : 版權太原 >> 法律法規(guī)

重磅!?國家新聞出版署印發(fā)《出版物鑒定管理辦法》

來源:中國掃黃打非網 2021年02月02日 08:23

  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印發(fā)《出版物鑒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新出發(fā)〔2020〕2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局:

  現(xiàn)將《出版物鑒定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國家新聞出版署

  2020年12月14日

  出版物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出版物鑒定活動管理,規(guī)范出版物鑒定工作,保障出版物鑒定質量,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出版物鑒定,是指出版物鑒定機構運用專業(yè)知識或者技術手段,對出版物鑒定樣本是否屬于非法出版物或者違禁出版物進行分析審鑒,并提出鑒定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出版物鑒定主要針對以下出版物:

  (一)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等;

  (二)違禁出版物,是指含有《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禁止內容的出版物。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出版物鑒定機構,是指承擔出版物鑒定職責的出版主管部門和出版主管部門所屬的承擔出版物鑒定職責的機構。

  第五條出版物鑒定機構接受“掃黃打非”工作機構、文化綜合執(zhí)法機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具有行政和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和單位的委托,開展出版物鑒定活動。

  第六條出版物鑒定實行鑒定機構負責制。出版物鑒定機構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獨立、客觀、公正、規(guī)范地開展出版物鑒定活動。

  第七條出版物鑒定機構和鑒定相關人員應當對在出版物鑒定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八條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全國出版物鑒定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省級以下出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出版物鑒定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出版物鑒定機構

  第九條出版物鑒定機構應當具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專業(yè)的鑒定人員隊伍,能夠獨立開展出版物鑒定活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出版物鑒定機構應當規(guī)范鑒定委托受理、委托手續(xù)辦理等工作程序,建立完善鑒定材料審核、接收、保管、使用、退還、存檔等工作制度。

  接到涉及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的鑒定委托后,出版物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委托24小時內向同級出版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出版物鑒定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熟悉國家有關新聞出版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范;

  (三)具備出版物鑒定業(yè)務知識和專業(yè)技能;

  (四)具有新聞出版相關工作經驗。

  第十二條出版物鑒定機構應當成立出版物鑒定委員會,研究決定本機構受理的復雜、疑難或者有重大爭議的鑒定事項等。出版物鑒定委員會應當由本機構負責人、鑒定人員以及與鑒定業(yè)務相關的人員組成,組成人數應當為單數。

  出版物鑒定機構可以聘請其他相關專業(yè)領域的專家,為出版物鑒定事項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三條出版物鑒定人員、鑒定委員會成員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回避:

  (一)是鑒定事項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鑒定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鑒定事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委托單位、鑒定相關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經出版物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十四條出版物鑒定機構應當加強鑒定文書管理,嚴格鑒定文書的制作、復核、審核及簽發(fā)、發(fā)送等工作流程,確保鑒定過程規(guī)范高效、鑒定結果準確客觀。

  第十五條出版物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人員上崗培訓、繼續(xù)教育、業(yè)務考評制度,支持鑒定人員參加教育培訓和業(yè)務交流活動,確保鑒定人員具備較高的政治素養(yǎng)和較強的專業(yè)技能。

  第三章出版物鑒定程序

  第十六條委托單位應當委托所在行政區(qū)域內同級出版物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同級無具備相應鑒定職責的出版物鑒定機構的,應當委托上一級出版物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有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類出版物的鑒定,委托單位所在省級行政區(qū)域內無具備相應鑒定能力的出版物鑒定機構的,經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同意,委托單位可以委托具有鑒定能力的其他省級出版物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省級以上出版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本行政區(qū)域內具備相應鑒定職責的出版物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

  違禁出版物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以上出版物鑒定機構作出。

  第十七條委托單位向出版物鑒定機構提供的鑒定材料應當真實、客觀、完整、充分,對鑒定材料及其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八條出版物鑒定機構收到鑒定委托后,應當與委托單位辦理接收手續(xù),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送鑒時間等。鑒定材料包括:

  (一)鑒定委托函件;

  (二)鑒定事項說明;

  (三)鑒定樣本及清單;

  (四)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出版物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鑒定委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出版物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鑒定職責、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出版物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單位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出版物鑒定機構不予受理:

  (一)鑒定事項超出本機構鑒定職責范圍的;

  (二)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經補充后仍無法滿足鑒定需要的;

  (三)委托單位就同一鑒定事項同時委托其他鑒定機構鑒定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出版物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單位辦理委托手續(xù),明確鑒定事項、鑒定用途、鑒定時限,以及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出版物鑒定機構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單位書面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

  第二十三條出版物鑒定機構應當自受理委托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情況復雜確需延長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延長時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單位。

  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以及與相關單位進行信息核實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四條出版物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不少于2名鑒定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員應當對鑒定方法和鑒定過程等進行記錄,記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規(guī)范、完整。

  第二十五條出版物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需要就所鑒定樣本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等情況,與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核實時,應當出具書面文件,并加蓋公章。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就出版物鑒定機構提出的核實事項及時提供真實、明確的書面說明及相關證據材料,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六條出版物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鑒定: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的;

  (二)鑒定材料發(fā)生損毀或者滅失,影響作出鑒定意見且委托單位不能補充提供的;

  (三)委托單位撤回鑒定委托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xù)進行的;

  (五)對復雜、疑難或者有重大爭議的鑒定事項難以作出鑒定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鑒定的情形。

  出版物鑒定機構終止鑒定的,應當向委托單位書面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單位可以委托出版物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

  (一)委托單位因故導致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托單位就原鑒定事項補充新的鑒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補充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進行,超出原鑒定機構鑒定職責范圍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單位可以委托出版物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鑒定機構超出鑒定職責范圍組織鑒定的;

  (二)原鑒定相關人員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三)委托單位確有合理理由,需要重新鑒定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鑒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對于出版物鑒定機構難以作出鑒定意見而終止鑒定的,以及需要重新鑒定的,委托單位可以委托上一級出版物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三十條出版物鑒定機構完成鑒定后,應當將與鑒定事項相關的鑒定樣本、核實的信息材料、其他鑒定材料、鑒定記錄、鑒定委員會決定、鑒定專家意見、鑒定文書等整理立卷、存檔保管。鑒定樣本數量較大的,可以存檔保管其主要信息頁的掃描件、復印件或者照片。

  委托單位需要取回鑒定材料的,應當提交書面說明。出版物鑒定機構應當將鑒定樣本主要信息以及其他鑒定材料進行掃描、復印或者拍照留存。

  出版物鑒定檔案保管期限不少于30年,重要鑒定事項檔案應當永久保存。

  第四章出版物鑒定文書

  第三十一條出版物鑒定機構完成鑒定后,鑒定人員應當及時規(guī)范地制作鑒定文書。

  鑒定文書制作完成后,出版物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其他鑒定人員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

  出版物鑒定機構負責人對復核后的鑒定文書進行審核與簽發(fā)。

  第三十二條出版物鑒定文書一般應當包括標題、編號、基本情況、鑒定情況、鑒定意見、署名、日期等內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題,寫明出版物鑒定機構全稱和鑒定文書名稱;

  (二)編號,寫明出版物鑒定機構縮略名、文書性質縮略語、年份及序號;

  (三)基本情況,寫明委托單位、委托事項、樣本信息等內容;

  (四)鑒定情況,寫明對鑒定樣本及相關鑒定材料的核查與分析情況;

  (五)鑒定意見,應當依法、規(guī)范、明確,有針對性和適用性;

  (六)附件,對鑒定文書中需要解釋或者列明的內容加以說明;

  (七)署名,注明出版物鑒定機構全稱,同時加蓋出版物鑒定機構鑒定專用章;

  (八)日期,注明鑒定文書的制作日期。

  第三十三條出版物鑒定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或者與委托單位約定的方式,向委托單位發(fā)送鑒定文書。

  第三十四條鑒定文書發(fā)送后,因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對鑒定文書進行更改時,出版物鑒定機構應當重新制作鑒定文書,并作出聲明:“本鑒定文書為××號鑒定文書的更改文書,原鑒定文書作廢?!备暮蟮蔫b定文書應當在原鑒定文書收回后發(fā)送。原鑒定文書作為更改文書的原始憑據存檔保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出版物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

  (一)超出鑒定職責范圍開展出版物鑒定活動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鑒定委托的;

  (三)拒絕接受出版主管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鑒定材料損毀、滅失的。

  第三十六條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等就出版物鑒定機構要求核實的事項提供虛假信息的,出版物鑒定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反饋同級出版主管部門,由出版主管部門依法核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署1993年3月16日發(fā)布的《新聞出版署出版物鑒定規(guī)則》同時廢止。

(責編:版權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