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答主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教授
楊延超
小版:2019年3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會見采訪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中外記者并回答記者提出的問題說道:“還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將修改知識產權法,對侵權行為引入懲罰性的賠償機制,發(fā)現一起就要處理一起,而且要讓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無處可遁。”那么,什么是懲罰性賠償?
答主:懲罰性賠償,是指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它體現的是一種加重賠償的精神,目的是針對被告的故意侵權進行處罰從而防止將來重犯,同時也達到懲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權行為是基于收益大于賠償的精心算計,也可以對其進行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制度總體上起源于英美法系。
小版:知識產權案件判決中的懲罰性賠償的關鍵是什么?
答主:懲罰性賠償的關鍵詞在于懲罰。一般民事賠償秉持的基本原則是天平原則,也就是說原告方受了多少損失,那就需要賠多少金額,這是一般民事賠償的基本原則。但是在知識產權領域,為了捍衛(wèi)知識產權,在很多國家的立法當中都出現了懲罰性賠償的制度,我們國家立法也在逐步推動懲罰性賠償制度。它的核心就在于懲罰,也就說即便是原告方所受到的損失是100萬元,但是我們在判賠的時候可以判300萬元或400萬元,也就是在原告的損失的基礎之上,可以對被告處以更加嚴厲的判罰。
小版: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懲罰性賠償在什么樣的情況下適用?
答主: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應用是有一定價值的,尤其是在原告方有證據證明被告方主觀惡性較強、故意侵權、長期侵權、持續(xù)侵權的情況下,為了打擊侵權,可以采用懲罰性賠償。
我國《商標法》還對懲罰性侵權的條件作出了進一步細化的規(guī)定:第一,惡意侵權,當然這里的“惡意”要比故意的貶義程度還要嚴重;第二,就是“情節(jié)嚴重”,至于何為情節(jié)嚴重?法律并沒有明確說明,在法律實操中一般可以理解為侵權者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明顯超出一般商標侵權的行為或者給消費者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害等情況。簡言之,懲罰性賠償的條件可以理解為“惡意侵權并且情節(jié)嚴重”。
小版:應用懲罰性賠償有哪些作用?
答主:懲罰性賠償制度實質上是增加了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從而減少侵權可能性。當今時代,知識產權對于企業(yè)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甚至成為企業(yè)核心競爭力。侵權者可基于侵權獲得巨額利潤,這與民法上的侵權場景完全不同,在巨額利潤的趨動下,很多違法者甚至故意策劃侵權事實,從而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為有力地保護知識產權,有必要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進而給侵權者以極大震懾,從而達到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目的。
小版:就您所知,知識產權案件中哪些判決應用了懲罰性賠償?權利人怎樣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更好地進行維權?
答主: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已經開始逐步實施。2013年我國《商標法》第63條率先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盜用“六個核桃”的案例中,侵權者被罰1.6萬元,盡管數額不大,但意義重大。如果按照補償性賠償僅能賠償4000元,但法院卻按照填平原則的4倍進行了賠償。我國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修訂草案中也出現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相信在司法中將會有越來越多的案例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從而實現更好的保護知識產權。